《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个人信息与隐私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呈交叉关系,即有的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而有的个人隐私则不属于个人信息。

隐私无法包含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亦无法包含生活安宁和没有形成记录的隐私。

具体来说,隐私重在隐匿,而个人信息重在识别,隐私具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主观因素,而个人信息不涉及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只关注客观上是否能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隐私”的定义可以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与“不愿为他人知晓”是《民法典》关于“隐私”定义的核心字眼。

《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如下界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还将“个人信息”进一步划分为了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呈包含关系,敏感个人信息首先是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划分的标准是信息的敏感度,强调的是对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因此立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更为严格,保护程度更高。

具体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敏感个人信息定义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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