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被起诉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近日宣判 ,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被起诉第一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诉被告一长沙某网络公司、被告二腾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进行网上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首次被起诉,其被诉要求与具体小程序运营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1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驳回原告对被告二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一在腾讯公司微信上注册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小程序中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诉请被告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下架涉案小程序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纯粹意义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条例“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所有涉及“通知删除”有关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处理措施都是删除或者屏蔽侵权内容(链接),而非直接停止信息的自动接入、传输或缓存等。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指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不适用于提供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等基础性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据悉,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腾讯公司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此外,从技术上看,由于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小程序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因此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侵权内容,如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一律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

综上,以法律规定和客观技术事实为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二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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